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2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宗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雅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其中就原告主張關於車損修繕之原因事實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原告應就此部分之請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00元,其中車損修繕費150,7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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