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葉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鼎恆工業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12月31│109,830元│AO0000000││││限公司 楊欽漢 │香山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