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本元
劉宇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游本元、劉宇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之犯行均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