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佑展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紹鴻 代理人 孫玉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4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支票105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儒成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4年11月│198,450元│LD0000000││││司│大眾分行│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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