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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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蔡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娘婚紗攝影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4年11月18│27,000元│GG0000000││││限公司 莊聖誔 │新竹分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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