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三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計算機、傳真機各壹台、簽單拾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前項犯罪事實: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
(二)計算機、傳真機各一台、簽單十四張扣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