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2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李家駿 被告 李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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