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標售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訴人 陳明昆 (原名 王明昆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標售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
7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萬9,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萬4,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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