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012號聲請人 林金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鵬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經塗改,惟未依法簽名或蓋章,應視為未塗改,故該發票日應為108年8月10日。而到期日為105年2月10日,顯在發票日前,亦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