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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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2號原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賴可欣 律師 謝庭恩 律師複代理人 簡欣柔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告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右昇
洪翰今 律師 邱俊諺 律師被告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珮均 訴訟代理人 張善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淑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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