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UJOMJITAMNAT(泰國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UJOMJITAMNAT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緝卷第27頁),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檢驗結果備註1白色透明晶體2袋實稱毛重4.2240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3.74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3.74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