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上訴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上訴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三О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右上訴人因遺棄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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