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更(一)字第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所示之印文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