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林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正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4年9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9,800元消費款、新臺幣647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20,447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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