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林盈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盈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103年12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6,713元消費款、561元循環利息,總計7,27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