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 張淑芬張錦旺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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