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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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2罪,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年6月、6月確定,嗣經裁定分別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先後經臺灣雲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5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裁定減為1月15日)、5年6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4年4月、5年6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民國93年7月1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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