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548號
上 訴 人 紀朝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昱成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五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