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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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64號
原   告  蕭仁正
被   告  姚炎財
       羅志偉
       楊忠沛
       鄭文貴
       黃榮錫
       張素芬
       李振明
上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下午5時許前往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彰化地檢署)洽公,因法警室外
之申告鈴故障,而進入法警室向法警長即被告乙○○抗議。
斯時辦公室內之法警即被告庚○○向原告大聲嚷嚷,謂:「
鈴不響、封閉窗戶要怪我嗎?」等語,原告質疑被告庚○○
在辦公場所何以僅穿著白色內衣,被告庚○○竟回應:「我
下班穿內衣,不行嗎?」等語,原告回稱辦公室內應穿著制
服,否則形象不雅。詎有多名法警隨即集體大吼大叫,其後
被告戊○○竟奔至原告左前方,用力脫掉法警制服,用身體
逼近原告且大聲向原告叫囂(及噴口水)稱:「法警在法警
室內穿內衣又怎樣?」、「你去投訴有用嗎?你去告有用嗎
?你不是投訴很多次都沒用!趕快回家不要來」等語,而恐
嚇及侮辱原告。被告乙○○身為法警長,竟縱容法警包圍原
告,沒有制止,管理不周,也應負責。又原告向彰化地檢署
政風室主任即被告甲○○申訴此事後,被告甲○○僅向檢察
長即被告己○○陳報,並未向法務部陳報,該2人與書記官
長即被告丁○○、訴訟輔導科長即被告丙○○均為被告戊○
○等法警之主管,在行政上應該管理此事,卻包庇縱容之,
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萬元、被告庚○○應給付原告5千元、被告戊○○應
給付原告3萬元、被告己○○應給付原告3萬元、被告丁○○
應給付原告1萬元、被告丙○○應給付原告1萬元、被告甲○
○應給付原告5千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係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無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之範疇,原告以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請
求權基礎,於法不合,其訴訟不合法。
(二)縱認原告起訴合法,其未表明請求權基礎,所稱事實內容空
泛,所指摘者或為個人觀感之事項,或屬公權力監督之事項
,要均與私權無涉。再者,原告雖稱被告庚○○、戊○○等
法警對原告有「霸凌」之情事,然該2人當天並未對原告有
何身體或心裡上之侵害,亦無任何惡意詆毀原告之言語,而
名譽是否受有侵害,應以客觀上社會評價而定,至於原告主
觀上之感受,並非認定之標準。又其餘被告均與本件無關,
原告何由對之請求損害賠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與249
條第2項(誤載為249條第1項),原告之訴訟顯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102年10月29日下午5時許前往彰化地檢署法警室
洽公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核與原告聲請保全該時段法
警室內監視錄影電子檔案內容之畫面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
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共負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在於:被告庚○○、戊○○2
人有無侵權行為?若認為上開2人有侵權行為,其餘被告有
無職務上督導不周而需共同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下分別敘明
之。
(一)被告庚○○、戊○○部分
1、原告主張私法權利受損,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提起訴訟,本院應予受理,至於其訴訟有無理由,係另一
回事,先予敘明。
2、經本院當庭履勘法警室監視錄影檔案內容,就原告進入法警
室後與被告庚○○等人發生爭執乙節製作勘驗筆錄,略以(
監視錄影畫面時間下午5時23分38秒起至同時30分8秒):「
(原告)警長,給你抗議,申告鈴不會響,在外面叫又沒人
開門,給你抗議,你申告鈴為什麼不會響,給你抗議。...
(某法警)你也稍微體諒一下。...(被告庚○○)為難我
們基層沒有意義。〈此時畫面中除被告庚○○站在原告前方
桌子的側面,面對原告,其餘法警或坐立辦公室位置,或走
動處理自己的事務。〉(原告)什麼叫為難,像你現在穿內
衣。(被告庚○○)我不能穿內衣?我下班不能穿內衣?(
原告)你下班穿內衣時要在別的地方,在辦公室,你穿內衣
,好啊,這裡有監視器啊,昨天法務部長才來啊。調看看啊
。(被告庚○○)我不能穿內衣?...〈此時法警長乙○○
亦走到原告身旁對話。對話內容圍繞在法警下班後在辦公室
穿著內衣是否適當〉(被告庚○○)我早就是這樣,否則出
去穿西裝嗎?每個都點名。〈法警室越來越吵雜,多名法警
也靠近現場,多人同時談話,無法釐清對話內容,被告戊○
○脫下制服,只剩下黑色T恤內衣靠近原告〉(被告戊○○
)這是不是內衣?(原告)你還故意脫衣服。(某法警)你
要申告,我們來受理。(被告戊○○)廢話,我下班了,你
管那麼多,亂來,你管那麼多。〈此時除被告戊○○外,其
他法警均回自己的座位或執行其他職務〉(原告)繼續啊。
(被告戊○○)沒怎麼樣。〈被告戊○○亦離開原告身旁〉
(原告)你明天就知道了。我羊入虎口、我羊入虎口、我羊
入虎口。(某法警)你去跟監察委員報告。(被告戊○○)
你可以做法官。(原告)你講什麼,你講什麼,你為什麼罵
我豎仔?(被告庚○○)誣告是嗎?他有罵嗎?(某法警)
你不要亂講喔。...(被告戊○○)什麼事情都交給明天好
嗎?(某法警)好啦,蕭先生,資料寫一下,身分證給我對
一下。〈以下開始受理按鈴申告〉」。查兩造就上開勘驗筆
錄並未爭執,是以上開勘驗筆錄應足作為被告庚○○2人有
無恐嚇、侮辱原告等侵權行為之認定。
3、依監視錄影檔案及上開勘驗筆錄所載,被告庚○○於爭執過
程僅向原告稱:「為難我們基層沒有意義」、「我不能穿內
衣?我下班不能穿內衣?」、「我早就是這樣,否則出去穿
西裝嗎?每個都點名。」等語;而被告戊○○亦僅稱:「這
是不是內衣?」、「廢話,我下班了,你管那麼多,亂來,
你管那麼多。」「你可以做法官。」等語,其2人談話內容
實難認有何侮辱或恐嚇之意,而被告戊○○稱「廢話」、「
你管那麼多」等語,係針對原告質疑法警下班後在辦公室穿
著內衣所為之情緒反應,其用語雖較為粗俗,但並非貶損人
格或使人難堪之詞,且依常情判斷,亦無恐嚇而使人心生畏
懼之意。況原告聽聞被告戊○○話語後,旋即回稱:「繼續
啊。」、「你明天就知道了。」等語,衡情難認原告有何心
生畏懼之表現。再者,被告庚○○2人並未對原告有何身體
碰觸之行為,被告戊○○在原告面前脫掉制服之行為,亦僅
為表示其已下班,有權穿著便服,此由後續之對話內容可證
,是被告庚○○2人亦無對原告身體為侵權行為。原告雖另
主張被告戊○○當場辱罵原告「豎仔」,且稱「你投訴、告
訴我們那麼多案子有用嗎?你回去工作好了。」等語,然此
部分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且本院會同兩造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時,亦未聽聞被告戊○○有如上之談話,原告復未能提出證
據證明,此部分主張亦無所憑。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
告庚○○2人有何辱罵、恐嚇等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庚○
○2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無依據。
(二)其餘被告部分
本件其餘被告並非原告所稱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為原告所自
承。原告雖主張其等應負行政管理督導不周之責,然被告庚
○○等2人既無侵權行為,其餘被告自無督導不周可言,故
原告主張其餘被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亦無從認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
如原告聲明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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