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環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林 李秋月
林郁森
林玉如
林珮蓁
林以軒
林文生
王林秀珠
陳林秀月
吳桂花
林嘉興
蘇林春鶴
林春麗
林淑禎
林山景
林玲媛
陳珠美
林高安
林樺
邱金月
吳德容
吳紀瀅
吳家瑗
邱金環
王林美
林芳竹
林瑩珊
林高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
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臺南市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並
獲有補助,詎料,於民國102年間發現名下有登記原因為繼
承之臺南市○○區○○段○○○○○○○○○○○○○○○○○○○○○○號之
4筆土地,因而喪失低收入戶資格,無法獲得政府補助,又
因無法單獨處分上開土地,生活陷入困頓,故無資力再支出
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提供
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
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並有臺
南市中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等件可
佐(見本院司南簡調字第1232號卷第6-8、37頁),堪信聲
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另聲請人對相
對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已由本院以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
0號審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依
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