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 沈程毅 被告 鄧有倫
卡羅紗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雅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4年2月26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妙俐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余怜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