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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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炳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錦程 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零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