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炳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錦程 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零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