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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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9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892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新台幣)│││├─┼─────────┼─────────┼─────────┼───────────┼───────────┤│1│97年2月25日│10,000元│5,000元│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892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7年3月25日│10,000元│97年3月25日│97年3月25日│TS058805│├─┼───────────┼───────────┼───────────┼───────────┼───────┤│2│97年4月25日│10,000元│97年4月25日│97年4月25日│TS058806│├─┼───────────┼───────────┼───────────┼───────────┼───────┤│3│97年5月25日│10,000元│97年5月25日│97年5月25日│TS058807│├─┼───────────┼───────────┼───────────┼───────────┼───────┤│4│97年6月25日│10,000元│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TS058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