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峰
劉駿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205號、112年度偵字第56373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卯○○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卯○○與辰○○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紅綠燈」、「杰瑞」、「順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分別由卯○○或辰○○於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自前開人頭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提款金額;卯○○並將提領贓款交予辰○○,再由辰○○連同自己提領之贓款一併轉交予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集團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卯○○與辰○○並藉此賺取報酬。嗣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壬○○、蔡○惟(00年0月生,姓名詳卷)、庚○○、丑○○、辛○○、戊○○、寅○○、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卯○○、辰○○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2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㈠卯○○、辰○○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四所示證述、證據。
㈢(偵56205卷)員警製作之卯○○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BuiTh
iSoa(中文名: 裴氏算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PhamVanDuc(中文名: 范文德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6373卷)員警製作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何庭林 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TuV
anNghi(中文名: 慈文義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武俊英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NguyenTuanToan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TranQuocPhan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偵辦詐欺案資料相片【台北富邦證券臺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2年3月14日、第一銀行中港分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12年3月14日、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2年3月23日】、卯○○之身形、衣著比對照片、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微法字第1120321008號函文-卯○○使用悠遊卡租賃youbike租還站紀錄、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例第16條第2項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增加偵查及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另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起生效施行,係於第1項增列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無關乎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核卯○○、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㈢附表一編號2、4、5、6、8、9、10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有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多次匯款,乃該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致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其等施用詐術之方式及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又如附表一編號2至12提領時間欄所示,有就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於密接時間、地點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者,均係基於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騙所匯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前揭多次施用詐術及提領之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㈣卯○○與辰○○、Telegram暱稱「紅綠燈」、「杰瑞」、「順伯
」之詐欺集團成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2所示犯行;辰○○、Telegram暱稱「紅綠燈」、「杰瑞」、「順伯」之詐欺集團成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㈤上開被告各次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卯○○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2所示犯行間;辰○○就如附表
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以成年之行為人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犯罪者或其犯罪被害者之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即確定故意)該人的年齡為必要,但至少仍須存有不確定故意,亦即預見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人,係為兒童或少年,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562號、第1569號、第355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前開說明,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蔡○惟係00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2人均供稱其等並非負責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第178頁),復依卷內現有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2人於案發時已知悉或可得而知蔡○惟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自難逕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說明。
㈧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卯○○、辰○○就其等所涉各該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要件,故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參
與詐欺集團而與他人分工遂行犯罪,以獲取不法利益,顯示其等法治觀念有所偏差,致使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失,又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分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遭騙財物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就上開一般洗錢犯行,亦符合自白減刑規定),迄未賠償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又參酌被告2人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92至19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而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卯○○部分:
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可獲得提領金額之3%,由其直接自提領款項中抽取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經本院核算卯○○如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2所示,提領上開編號之總金額與上開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總金額取少者乘以3%計算(各編號間有匯款、提領同一帳戶者,以提領同一帳戶總金額與同一帳戶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總金額取少者計算),則卯○○因本案犯行獲得之報酬即其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下同)15,571元(計算式:519,047×3%=15,57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皆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其上揭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辰○○部分:
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1日可獲得1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而認辰○○於本案所涉犯行之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14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23日,其犯罪所得共計4,000元(計算式:4日×1,000元=4,000元),未據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皆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其上揭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卯○○、辰○○就本案犯行,除前開獲取之報酬外,其餘款項均層轉其他成員以上繳該詐欺集團,如前說明,而非屬卯○○、辰○○所有或在其等實際掌控中,且卷內亦無充分證據足認其等仍實際掌控此部分洗錢行為標的,故本院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上開卯○○、辰○○之洗錢行為標的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提款時間提款人提款金額提款地點1乙○○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乙○○聯繫,佯稱:需依指示簽署金流合約,始能開通金流服務之權限云云,致乙○○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4日16時42分許1萬3030元慈文義所申辦之后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4日17時04分許卯○○1萬3005元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第一商業中港分行2壬○○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17時18分許,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壬○○聯繫,佯稱:銀行帳號有安全疑慮,需依指示線上解鎖云云,致壬○○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4日18時40分許、18時42分許2萬9100元、2萬4025元武俊英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4日18時47分許、18時48分許卯○○3萬元、2萬3000元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第一商業中港分行3蔡○惟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蔡○惟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辦理金流服務,解除遭凍結之訂單云云,致蔡○惟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4日18時57分許4萬6985元武俊英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4日19時6分許、19時7分許卯○○3萬元、1萬7000元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第一商業中港分行4庚○○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庚○○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辦升級賣場帳號及進行程序驗證程序,始可在賣場交易云云,致庚○○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4日16時9分許、16時11分許9萬7242元、5萬3123元何庭林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4日16時23分許、16時32分許、16時33分許卯○○5萬元、5萬元、5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證券臺中分公司5丙○○(未提告)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丙○○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辦理金流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丙○○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3日19時58分許、20時1分許9萬9985元、9萬9985元外籍移工NguyenTuanToan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19時59分許、20時許、20時1分許、20時3分許、20時5分許、辰○○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6丑○○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丑○○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辦理金流保障,始能進行賣場買賣交易云云,致丑○○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3日20時13分許、20時14分許4萬9989元、4萬9988元外籍移工TranQuocPhan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0時17分許、20時18分許、20時19分許、20時20分許辰○○3萬元、3萬元、3萬元、99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7辛○○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20時30分許,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辛○○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處理交易驗證碼,始能進行賣場買賣交易云云,致辛○○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3日20時29分許2萬245元外籍移工TranQuocPhan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0時38分許、20時40分許辰○○2萬元、1萬41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8戊○○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與戊○○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辦理金融卡升級,始能進行賣場買賣交易云云,致戊○○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23日20時36分許、20時50分許1萬4123元、1萬6123元外籍移工TranQuocPhan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0時38分許、20時40分許、20時57分許辰○○2萬元、1萬4100元、1萬6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9己○○(未提告)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人員與己○○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己○○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3日20時54分許、20時57分許4萬9917元、4萬1134元(含手續費15元)外籍移工BuiThiSoa(中文譯名裴氏算)所申辦竹南照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3月13日21時4分許、21時5分許、21時20分許卯○○6萬元、4萬元、5萬元臺中市○○區○○○街00○00號長億郵局10子○○(未提告)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賣場人員與子○○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子○○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3日21時許、21時11分許、21時16分許9999元、3220元、1846元外籍移工BuiThiSoa(中文譯名裴氏算)所申辦竹南照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3月13日21時4分許、21時5分許、21時20分許卯○○6萬元、4萬元、5萬元臺中市○○區○○○街00○00號長億郵局11寅○○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8時,佯裝為網路賣場人員與寅○○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寅○○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6日18時24分許4萬9989元外籍移工PhamVanDuc(中文譯名范文德)所申辦麥寮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3月16日18時28分許、19時11分許、19時12分許卯○○5萬元、6萬元、4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太平郵局12癸○○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8時30分許,佯裝為網路賣場人員與癸○○聯繫,佯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癸○○因此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2年3月16日19時2分許9萬9987元外籍移工PhamVanDuc(中文譯名范文德)所申辦麥寮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3月16日18時28分許、19時11分許、19時12分許卯○○5萬元、6萬元、4萬元臺中市○○區○○○路00號太平郵局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罪刑1附表一編號1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附表一編號2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附表一編號3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附表一編號4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附表一編號9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附表一編號10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附表一編號11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附表一編號12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三:
編號犯罪事實罪刑1附表一編號1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附表一編號2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附表一編號3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附表一編號4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5附表一編號5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附表一編號6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附表一編號7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附表一編號8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附表一編號9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附表一編號1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附表一編號11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2附表一編號12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1乙○○(提告)⒈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195-19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373卷第189-190頁、第191頁、第193頁)2壬○○(提告)⒈壬○○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07-20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373卷第197-200頁)3蔡○惟(提告)⒈蔡○惟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13-21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373卷第209頁、第211頁)4庚○○(提告)⒈庚○○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27-23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373卷第215-216頁、第219-221頁)5丙○○(未提告)⒈丙○○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33-23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373卷第235-239頁)6丑○○(提告)⒈丑○○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69-27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373卷第241-245頁)7辛○○(提告)⒈辛○○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79-28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373卷第273-274頁、第275頁、第277頁)8戊○○(提告)⒈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373卷第289-29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373卷第285-286頁、第287-288頁)9己○○(未提告)⒈己○○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205卷第93-94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205卷第91頁、第95頁、第97頁、第99-100頁、第101-102頁)⒊己○○所提匯款明細擷圖2份(偵56205卷第103頁)⒋己○○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偵56205卷第103頁)10子○○(未提告)⒈子○○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205卷第111-112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205卷第107頁、第109頁、第113頁、第115-117頁、第119頁)⒊子○○所提匯款明細擷圖2份(偵56205卷第121-123頁)⒋子○○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56205卷第125頁)11寅○○(提告)⒈寅○○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205卷第132-133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205卷第127頁、第128頁、第131頁、第134-137頁)⒊寅○○所提郵局提款卡、臺灣企銀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偵56205卷第151頁)⒋寅○○所提「一卡通MONEY」頁面擷圖(偵56205卷第152頁)⒌寅○○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56205卷第153-158頁)⒍寅○○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偵56205卷第153頁)⒎寅○○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56205卷第155頁)12癸○○(提告)⒈癸○○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205卷第165-173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6205卷第163頁、第175-176頁、第183頁、第205頁、第207頁)⒊癸○○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56205卷第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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