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寄送上訴人即被告林宗堯戶籍地彰化縣○○鎮○○路○○○號住處後,因無人收受,改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寄存送達於轄區派出所,上訴人於106年5月29日親自前往派出所領收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之106年6月6日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派出所領收寄存送達紀錄及上訴狀在卷可參。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6年6月8日(星期四),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 爰依 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