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交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一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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