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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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柏霖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