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楊富文 上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等機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請求被告機關賠償之起迄期間(即詳載自民國00年0月0日起至民國00年0月0日止)。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台南市政府及其所屬警察局、環保局、農業局、工務局及安南區公所等單位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本院有命補正之必要。茲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以1日新臺幣10,000元為請求賠償之基準,惟並未說明請求期間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原告繳納應徵之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逕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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