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