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39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住同上

債 務 人  賴韋霖   住○○市○○區○○路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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