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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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祺祐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邱祺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