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欣怡 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7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