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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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具保人 蘇郁淵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郁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蘇郁淵因被告張家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直青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