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25號原告 莊雅莉 被告 王菡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係同法第403條第1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