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91號原告 洪麗玉 被告雙華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業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