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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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4號聲請人 吳美雲 相對人 楊周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上載已遷出國外)、存證信函及信封等為證,且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73年7月10日出境美國,由戶長代辦遷出,亦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13日竹市北戶字第1070001231號函在卷可憑。故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