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尹楷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凡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7,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敘明:所謂被告「公
司」之全名、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受送達處所為何。並應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若非車主,而僅
受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原告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
訴訟之依據為何?另應提出本件車禍事故相關資料(如當事
人登記聯單、初判表等),以供本院函調事故資料。逾期未
補正前開被告名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