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HITHOA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TRANTHITHOA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TRANTHITHOA因一時貪念,竟將告訴人 林天祥 委託原應轉交廠商之貨款侵吞入己,所為甚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侵占貨款數額、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62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