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債務人甲○○○○○○
樓之2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
~IT38X22L22J;┌──┬─────────────────────────────┐│編號│文件│├──┼─────────────────────────────┤│0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乙份。│├──┼─────────────────────────────┤│02│民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乙份。│├──┼─────────────────────────────┤│03│最近六個月薪資轉帳證明(任職於大禾產品模型技術公司)影本乙│││份。│├──┼─────────────────────────────┤│04│房貸繳息清單影本乙份。│├──┼─────────────────────────────┤│05│民國95、96年繳稅證明(如所得稅申報收執聯)影本各乙份。│├──┼─────────────────────────────┤│06│以書面釋明平日上、下班使用何種交通工具,提出為何交通費及雜│││支(職業必要支出)需費5千元,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07│應受扶養人曾名富(債務人之父)及 陳明珠 (債務人之母)各自之│││民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