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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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398號聲請人彤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