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03號聲請人乙○○原名: 劉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系爭不動產附表(如後附例稿)。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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