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主文甲○○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車頭、左後保險桿、左後車燈,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之汽油彈玻璃碎片均沒收。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主文甲○○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車頭、左後保險桿、左後車燈,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之汽油彈玻璃碎片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