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廷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О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志廷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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