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三五號
自訴人甲○○
丙○○○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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