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賠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賠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寃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金額「新台幣肆拾萬捌仟元」,應更正為「玖拾肆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同理法院其他裁定,如有前揭情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八千元,係依羈押日數二百三十六日每日四千元計算(詳見理由欄所述),正確金額應為九十四萬四千元,上開四十萬八千元顯係誤寫,依首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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