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號
自訴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號
自訴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