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3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3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吳金霞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1.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據內容變更契約、繳
款明細及借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金霞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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