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
第二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
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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