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4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6行之「 陳穎鈕 」修正為
:「 陳穎錚 」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林淑文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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