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15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宜
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 李明威